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开化律师事务所
2025-04-30
结论:
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依不同情形处理。有代持股协议的,投资权益归属支持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需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可索赔;名义股东未出资,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责,名义股东担责后可追偿。
法律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纠纷有明确处理办法。代持股协议是重要依据,只要协议有效,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实际出资人显名有严格程序,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是为保障公司人合性。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能平衡交易安全与实际出资人权益。而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要求名义股东担责,之后其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如果您在公司股权代持方面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纠纷可按以下情况处理。若双方有代持股协议且有效,就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时,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主张自己的权利会获法院支持,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或登记否认其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1.实际出资人显名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2.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实际出资人可要求其赔偿。
3.名义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建议双方签订明确代持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实际出资人要关注公司经营,定期与名义股东沟通。名义股东应诚信履行义务,避免擅自处分股权。✫✫✫✫✫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有代持股协议,且就投资权益归属有争议时,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会支持,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登记机关登记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出资人若想显名,要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3)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实际出资人可向名义股东索赔。
(4)名义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提醒: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签订完善代持股协议,避免权益纠纷。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有代持股协议时,实际出资人能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法院会支持,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二)实际出资人要显名,需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三)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实际出资人可向名义股东索赔。
(四)名义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有代持股协议且有效,就投资权益归属有争议时,实际出资人以出资义务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支持;名义股东否认其权利,法院不支持。
2.实际出资人显名,需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3.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实际出资人可索赔。
4.名义股东未出资,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责,名义股东担责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依不同情形处理。有代持股协议的,投资权益归属支持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需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可索赔;名义股东未出资,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责,名义股东担责后可追偿。
法律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纠纷有明确处理办法。代持股协议是重要依据,只要协议有效,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实际出资人显名有严格程序,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是为保障公司人合性。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能平衡交易安全与实际出资人权益。而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要求名义股东担责,之后其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如果您在公司股权代持方面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纠纷可按以下情况处理。若双方有代持股协议且有效,就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时,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主张自己的权利会获法院支持,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或登记否认其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1.实际出资人显名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2.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实际出资人可要求其赔偿。
3.名义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建议双方签订明确代持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实际出资人要关注公司经营,定期与名义股东沟通。名义股东应诚信履行义务,避免擅自处分股权。✫✫✫✫✫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有代持股协议,且就投资权益归属有争议时,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会支持,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登记机关登记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出资人若想显名,要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3)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实际出资人可向名义股东索赔。
(4)名义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提醒: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签订完善代持股协议,避免权益纠纷。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有代持股协议时,实际出资人能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法院会支持,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二)实际出资人要显名,需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三)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实际出资人可向名义股东索赔。
(四)名义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有代持股协议且有效,就投资权益归属有争议时,实际出资人以出资义务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支持;名义股东否认其权利,法院不支持。
2.实际出资人显名,需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3.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实际出资人可索赔。
4.名义股东未出资,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责,名义股东担责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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